周学财:
本院受理原告马治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4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周大伟:
本院受理原告包红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大伟返还原告包红亮借款3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王大伟:
本院受理原告田风才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2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田风才欠款12800元;案件受理费1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大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7057号
杨斌、宁夏鸿铭烜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杨斌、宁夏鸿铭烜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杨斌将其对王晓维、王成、马英梅等的债权转让给宁夏鸿铭烜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并判令被告宁夏鸿铭烜商贸有限公司向被告杨斌返还受让债权后以物抵债的财产(银川市兴庆区南薰东街235号商业房;原权利证书编号:房产证兴庆区字第2016007433号;建筑面积:2247.15平方米,分摊土地面积374.52平方米),协助办理返还手续;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商事共享法庭(银川市兴庆区立新巷9号楼4楼41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梦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广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梦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2民初59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