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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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廷恒:

本院受理原告赵志勇与被告陈军、许廷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5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廷恒、陈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赵志勇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位于贺兰县新区惠泽园小区4号楼2单元402室房屋的产权过户至原告赵志勇名下。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军、许廷恒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执恢102号

闵纪亮:

本院执行的(2022)宁012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李成贵与被执行人闵纪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闵纪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成贵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闵纪亮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德胜商住区德胜西路以南锦林水岸1号楼1单元1201室房屋(产权证号:20143643号)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通知你于2024年1月19日上午10时到评估拍卖标的物现场确认、勘验标的物;于2024年2月19日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以上通知时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贺兰县人民法院

王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暂计4972.23元(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现暂计至2023年10月11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6044号民事裁定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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