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洁力奇科贸有限公司:
贵公司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我单位”)于2015年4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贵公司租赁我单位位于银川市北京东路北塔巷宁夏民政培训中心五楼十二间房屋,租期一年。上述合同期满后,贵公司仍然占有使用上述房屋,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我单位依法通告贵公司如下事项:一、自2016年4月30日起,贵公司与我单位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动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二、自本通告刊登之日起,贵公司与我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三、请贵公司于本通告刊登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贵公司遗留物品搬离上述房屋;四、若贵公司逾期未腾退房屋,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贵公司自行承担;五、我单位保留向贵公司追索支付租金、违约金、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以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的权利。特此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机关服务中心
2023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