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李鑫) 近日,大武口区法院制定《关于落实裁判文书“阅核”机制的办法(试行)》,明确院、庭长阅核制是院、庭长依据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对合议庭、独任法官作出的裁判文书,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文书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并签批留痕负责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
院、庭长“阅核”区别于“审批”。院、庭长不同意合议庭、独任法官处理意见的,不得直接调整、改变合议庭、独任法官的处理意见。合议庭、独任法官对院、庭长的阅核意见依法可不予采纳。院、庭长经阅核后不同意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意见的,应当提出阅核意见,分别按照建议合议庭复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等程序处理,对院、庭长阅核的时限、标准等也进行了规范。同时,经院、庭长阅核的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再审的,院、庭长应当承担审判监督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