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有泉(宋增泉)、王平、马国良、张引莲、陈忠(及家属):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贺兰山农牧场(以下简称农牧场)于2004年7月5日、2004年7月16日、2004年10月1日、2004年10月1日、2004年10月8日,分别与你五人签订《贺兰山农牧场土地开发经营承包合同》(以下称承包合同),将农牧场牧二支渠以南土地承包给你五人经营。
因你方未向农牧场缴纳2019年至今的土地承包相关费用,此行为违反承包合同第三条及其他条款约定,农牧场据此可单方解除与你之间的承包合同。现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故向你方通知及公告如下:
1.请你方本人或你方的直系亲属(携带身份关系证明文件)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携带《承包合同》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贺兰山农牧场(地址:银市西夏区贺兰山农牧场机关办公楼3楼自西至东第五间办公室)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如逾期未至,你方与农牧场签订的《承包合同》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届满之次日起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由此所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由你方自行承担。2.联系人:孙全,电话:0951-2155962
公告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贺兰山农牧场
2023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