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7137号
郑治刚: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治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71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郑治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3521.36元,支付利息15215.94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7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4元,被告郑治刚负担111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7218号
杨秀梅: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秀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72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秀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991.37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1790.56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元,被告杨秀梅负担41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826号
李琰:
原告马银卓与被告李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3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银卓偿还借款本金7100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7100元自2023年6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908号
宁夏百宴朝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金华、宁夏金盛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冯波与被告宁夏百宴朝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金华、宁夏金盛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5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百宴朝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冯波租金409589元、违约金50万元;二、被告宁夏百宴朝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冯波水费842.86元、电费1917.43元;三、被告宁夏百宴朝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冯波公证费4000元;四、被告周金华、宁夏金盛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百宴朝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百宴朝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冯波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85元,由被告宁夏百宴朝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金华、宁夏金盛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523元,由原告冯波负担536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宁夏百宴朝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金华、宁夏金盛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59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7051号
宁夏嘉柏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帝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宁夏嘉柏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宁夏帝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款项3446560.25元,以及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迟延履行利息(截至2023年10月24日利息为1485554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商事共享法庭(银川市兴庆区立新巷9号楼4楼41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