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7575号
纳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超与被告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55000元,利息10170元(按照月利率1.23%标准自2022年6月8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9月8日),并按照月利率1.23%主张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上暂计651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582号
薛宏迪: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与被告薛宏迪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5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薛宏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940.12元,支付利息、滞纳金共计7833.03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7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负担865元,被告薛宏迪负担91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593号
马晓东: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与被告马晓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5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马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869.24元,支付利息、滞纳金及分期付款手续费1895.91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负担75元,被告马晓东负担40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591号
姚龙: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与被告姚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5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姚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2955.86元,支付利息及分期付款手续费2023.03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7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负担40元,被告姚龙负担50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684号
王海平: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与被告王海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6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19.88元,支付利息、滞纳金8577.46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7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负担869元,被告王海平负担33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