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锐: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7476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3948.94元、利息8307.49元;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432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2510号
罗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罗玉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罗玉龙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支付735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罗玉龙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