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玛德疆(宁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杰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银金劳人仲案字【2023】1704号),已于2023年12月5日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银金劳人仲裁字【2023】1704号裁决书),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路与满城街交叉路口南500米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楼406办公室,电话:8307481) 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银金劳人仲裁字【2023】1704号裁决书内容如下:
一、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骏玛德疆(宁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杰医疗费壹仟柒佰壹拾肆元整(1714元);二、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骏玛德疆(宁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叁万玖仟陆佰壹拾捌元整(39618元);(2020宁夏城镇私营单位建筑行业人员平均工资4402×9个月);三、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骏玛德疆(宁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叁万玖仟陆佰壹拾捌元整(39618元);(2020宁夏城镇私营单位建筑行业人员平均工资4402×9个月);四、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骏玛德疆(宁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叁万玖仟陆佰壹拾捌元整(39618元);(2020宁夏城镇私营单位建筑行业人员平均工资4402×9个月);五、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骏玛德疆(宁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杰停工留薪期工资壹万柒仟陆佰零捌元整(17608元);(2020宁夏城镇私营单位建筑行业人员平均工资4402×4个月);六、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骏玛德疆(宁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杰护理费壹仟伍佰陆拾叁元陆角柒分(1563.67元)(2020宁夏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行业人员平均工资3401÷21.75天×10天);七、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骏玛德疆(宁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杰住院期间伙食费壹佰伍拾元整(150元)。(15元/天×10天)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