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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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81民初5085号

王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东支公司与被告王永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4896.6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承包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张颖武、任凡凡:

本院受理原告杨灵君与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捷公司)、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第三人张颖武、任凡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苏迪: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7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纪璇、魏文凯、王克辉、纪旭、王克宁: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王纪璇、魏文凯、王克辉、纪旭、王克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7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任凡凡:

本院受理的(2023)宁0106民初1791号原告张玉成、(2023)宁0106民初1798号原告王录合、(2023)宁0106民初1783号原告张强诉被告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颖武、任凡凡劳务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791号、(2023)宁0106民初1798号、(2023)宁0106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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