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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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选: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新材集团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彦选、沙红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6民初6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彦选、沙红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新材集团地产有限公司代偿款355904.84元、支付利息5189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此后产生的利息以355904.8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夏新材集团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6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320元,由被告王彦选、沙红丽负担。被告王彦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6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艺墅空间装饰有限公司、李益峰:

本院受理原告丁春文与宁夏艺墅空间装饰有限公司、李益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对银川市金凤区培华路中房玺悦湾62-1-02号房屋已经完成装修的价值进行鉴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鉴定申请书、并于2024年1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金凤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七号窗口进行摇号选取鉴定机构,后于2024年1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银川市金凤区培华路中房玺悦湾62-1-02号房屋进行现场勘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缺席鉴定。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任凡凡:

本院受理(2023)宁0601民初1781号原告梁忠平与被告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宁0601民初1792原告张军保与被告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3)宁0106民初1781号、17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张正兵、王建琴、杨柳、祁彦蓉、宁夏融汇漆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白程煜、张正兵、王建琴、杨柳、祁彦蓉、宁夏融汇漆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白程煜不服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3)宁0106民初113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两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少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利淇晖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汇润鸿源集团有限公司、马少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2)宁0106民初14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少龙赔偿原告宁夏中利淇晖新能源有限公司损失共计589100元;二、驳回原告宁夏中利淇晖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6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马少龙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7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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