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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武建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5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康大养殖专业合作社、徐康:

本院受理原告固原市创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秦丽平、徐春晗、张刚、苗庭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宁0402民初6212号判决书,因原告固原市创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原告上诉要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原审判决未支持的:(1)判令被上诉人康大养殖合作社向上诉人支付以借款本息762153.26元、执行费8294元、诉讼费5182元,共计775629.26元为基数承担自2023年3月20日起至上诉之日即2023年11月7日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担保费和每日万分之五的代偿违约金为73876.3元(其中7000元从2023年3月20日计算为978.6元,30000元从2023年4月13日计算为3763元,738629.26元从2023年6月5日计算为69135.7元)【原审判决由被上诉人自2023年3月20日以775629.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分段计算截至上诉之日为11845.21元】争议标的为62031.09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张建华、环宇大自然(宁夏)生态综合治理有限公司、环宇大自然(宁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甘肃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华、环宇大自然(宁夏)生态综合治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环宇大自然(宁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追加二被告作为(2018)宁0402执恢23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依法判令二被告分别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原告与第三人执行案件的债务90425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张银虎:

本院受理原告雷纯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402民初6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银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雷纯国支付所欠货款48000元;二、驳回原告雷纯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银虎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三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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