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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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天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卫与被告宁夏天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夏天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玉卫劳务费30150元,被告宁夏天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还应支付自2023年12月18日起实际付清劳务费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天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432号

赵月梅:

原告魏玉与被告赵月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6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月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魏玉货款7634元、利息6610元。案件受理费15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56元,由被告赵月梅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管办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752号

郑小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被告郑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48415.6元、利息11512.22元、罚息52.64元,复利190.9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8日)合计460171.41元,并请求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支付2022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郑小林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紫园小区38号楼2单元602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郑小林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元;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龚芳、马自成、张国亮: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芳、马自成、张国亮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宁0104执709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龚芳名下宁A060J9号车辆)。现通知你们于2024年1月25日上午9时30分到本院504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车辆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4年2月26日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车辆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时间以网络拍卖通知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广军(曾用名:李光军):

本院受理原告苏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李广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693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李广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苏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不当得利863347元。案件受理费1243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广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事故第二巡回法庭2楼212办公室(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本胜:

本院在执行孙进虎、周林林与宁夏冬麦香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进虎、周林林提出请求:追加张本胜为(2023)宁0104执9692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并对该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听证会传票、廉政监督卡、涉养老诈骗线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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