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波: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韩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偿还透支本金118740.96元和利息13153.90元,以上共计131894.86元,被告韩波还应支付自2023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3.8%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韩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许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许丽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偿还透支本金123529.04元、利息35471.51元和违约金10765.58元,以上共计169766.13元,被告许丽娟还应支付自2023年4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3.8%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许丽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苏晓丽: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苏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晓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12032.95元和罚息4109.24元,共计41142.19元,并按照《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2年7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苏晓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朱惠荣: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朱惠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惠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偿还透支本金40950.5元和利息15544.59元,以上共计56495.09元,被告朱惠荣还应支付自2022年8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3.8%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朱惠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