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秉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杨秉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秉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保险代偿款30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秉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赵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被告赵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4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偿还透支本金25198.88元和利息4649.30元,以上共计29848.18元,被告赵进还应支付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3.8%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赵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