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杨春永 龚双) 近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后充分答疑,促进履行到位。
今年4月,杨某向王某转让一批施工器材和工具。同年6月,王某向杨某出具欠条,明确物资转让费为16万元,并承诺3天内给付。后来杨某多次索要货款无果,遂将王某诉至法院,并于7月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对王某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提供的欠条等两组复印件证据不能证实被告王某拖欠购买器材、工具等费用16万元,证据效力不足,不予支持。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石嘴山中院。石嘴山中院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后,决定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中,杨某当庭提供欠条原件,但王某否认欠条中的签字系其字迹。经法庭释明后,王某仍拒绝对欠条中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并表示其已于今年3月向杨某转账28万余元,不再欠杨某货款。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明晰王某提交的转款记录在其向杨某出具欠条之前,无法证明该笔转账系案涉货款,故依法判决王某向杨某支付货款16万元,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6000余元。作出判决,法官考虑到王某身处异地且行动不便,便通过电话对王某进行判后答疑,详细释法说理,最终王某通过银行向杨某转账支付16.6万余元,杨某也向法院申请解除对王某财产的冻结查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