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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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81民初4465号

赵亮:

本院受理原告大武口金峰通讯器材经销部与被告赵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大武口金峰通讯器材经销部支付货款3200元、利息281.84元,共计3481.84元;并以3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5%,支付2023年9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全部利息;二、驳回原告大武口金峰通讯器材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650元,由原告大武口金峰通讯器材经销部负担92元,被告赵亮负担558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执异34号

青铜峡市嘉鑫机砖厂、马炳良(642101196701251313):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嘉鑫机砖厂、第三人马炳良买卖合同一案,李新平提出申请:申请追加马炳良为(2016)宁0381执81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追加被申请人马炳良为(2016)宁0381执81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马小红:

本院执行的(2023)宁0381执恢503号申请执行人乔春梅与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强力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马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执恢503号之一拍卖裁定书、选取评估机构通知书。本院将拍卖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强力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铜峡市嘉宝北路26号(产权证号:2015000720)、26-1号(产权证号:2015000795)、26-2号(产权证号:2015000796)、26-3号(产权证号:2015000797)、26-4号(产权证号:2015000798)房产5处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青国用(2014)第60044号】,并限你于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到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08室选取评估机构,如你届时不到场,将视为你放弃选择权(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限你于2024年2月18日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择期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评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可在评估价基础上下浮30%,第二次拍卖可在第一次拍卖流拍价基础上下浮20%)。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朱剑: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联诉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剑支付宁夏联诉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2048元、利息911元(2021年7月12日至2023年9月20日),2023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45%清偿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273元,公告费480元,共计753元,由朱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宁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4940号

杨旭军、张彦祥:

本院受理上诉人宁夏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华晨中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旭军、原审第三人张彦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民终4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区诉讼服务大厅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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