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2023)宁0122执191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宇辉、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银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庆平、刘毅、李彦东、王淑侠、王海东、周璐璐、刘峰、吴学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宇辉、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银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庆平、刘毅、李彦东、王淑侠、王海东、周璐璐、刘峰、吴学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刘庆平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路南侧,鑫业大厦十三层办公用房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鸣柳岛8号住宅楼2号房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宁夏银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大·安鑫花园东区A8号楼1304号房等28户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1)被执行人刘庆平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路南侧鑫业大厦十三层办公用房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4年2月7日10时至2024年2月10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5100000元,保证金:510000元,增价幅度:25000元(以及其整倍数);(2)被执行人刘庆平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鸣柳岛8号住宅楼2号房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4年2月7日10时至2024年2月10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3730000元,保证金:380000元,增价幅度:18000元(以及其整倍数);(3)被执行人宁夏银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大·安鑫花园东区A8号楼1304号房等28户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4年2月7日10时至2024年2月10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5050000元,保证金:500000元,增价幅度:25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6989609,监督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4年2月2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赵维英:
本院审理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赵维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号接待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沈东:
本院审理原告余皓与被告雷金凤、刘玲玲、沈东、解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6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号接待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毛来宝:
本院受理原告张名城与被告毛来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3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陆军:
本院受理原告龚晓春与被告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6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