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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侯建忠与你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吴劳人仲字〔2023〕58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主要内容:一、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申请人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及时申领,若因被申请人的原因造成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由被申请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金额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292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4304.28元,住院护理费5755.04元,以上共计132982.32元,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完毕。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请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953—2272186
吴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