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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生意伙伴”

讲述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 马欢

张某某来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时,已泣不成声,哭着寻求检察机关的帮助,同行的李某某不说话,只是一个劲地叹气。

我和同事一边听他们诉说自己的遭遇,一边安抚他们的情绪。原来,张某某、李某某夫妻俩长期在本地做肉类生意,2019年9月,王某某找到二人,称想与他们做羊肉生意。王某某向夫妻俩支付5万元定金,约定夫妻俩定期向其供货,货款待羊肉出售后再支付。这样的生意做了一段时间后,突然有一天,夫妻俩发现王某某不见了,也没有付清货款。夫妻俩打听得知,王某某走之前将冷库内部分羊肉运往外地出售,剩余部分遗弃在库房里。夫妻俩想打电话向王某某索要货款,可电话怎么也打不通。此后,夫妻俩经过多方打听,终于得知了王某某的去处,连夜赶往该地向王某某索要货款,但王某某避而不见,拒绝支付。夫妻俩只好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这是一起民事纠纷,不予立案,于是他们到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案件受理后,我们审查认为王某某虽与夫妻俩有生意往来,但其最后的行为体现出其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合同诈骗罪,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后经审查,利通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对王某某立案侦查,最终王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获刑。

本以为事情已了结,没想到,时隔一年,张某某再次哭着来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我们询问得知,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认定犯罪数额为10万元,但夫妻俩认为,应将自己计算的王某某欠其的所有货款都认定为犯罪数额,法院判决错误,对王某某的量刑也过低,他们对判决不服,要申诉。

受理刑事申诉案件后,利通区检察院调取了原案卷,并与原案承办人进行了沟通,经审查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该案的难点在于如何给夫妻俩讲清楚犯罪数额认定问题。为此,我们多次与二人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核实申诉理由。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我们对该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原案承办人说明了原案办理情况和认定事实的证据,申诉案件承办人详细解释了案件证据以及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同时告知张某某,刑事判决中已经认定二人之间的交易和具体的数额,对于没有认定为犯罪的部分,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权利。听证会后,张某某对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了清晰认识,表示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将息诉罢访,并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表示认可和感谢。

案件办结半年后,利通区检察院对夫妻俩进行回访,他们说民事部分已经判决,通过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和普法,他们有了合同意识,也提高了防范意识。

(本报首席记者 王潇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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