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占峰:
本院受理原告邓秀娟与被告高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9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永寿:
本院审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与被告王永寿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2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号接待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兴合:
本院审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兴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28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号接待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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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6民初950号
宁夏集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殷淑勇、宁夏西部绿野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黄卓坚、久安高新电气(宁夏)股份有限公司、殷小勇、陈淼、李英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恒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宁夏集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殷淑勇、宁夏西部绿野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黄卓坚、久安高新电气(宁夏)股份有限公司、殷小勇、陈淼、李英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夏恒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3)宁0106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改判(2023)宁0106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被告久安高新电气(宁夏)股份有限公司、陈淼、殷淑勇、宁夏西部绿野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殷小勇/黄卓坚、李英杰对上述代偿款在2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一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等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及一审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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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盛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任爱萍与被告宁夏新盛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3)宁0106民初10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新盛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任爱萍退还保证金10000元、物业费10498元、装修押金2000元、垃圾处理费218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3年6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任爱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宁夏新盛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7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进虎:
本院受理原告王艺萱与被告李梓涵、买银萍、李进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李梓涵、买银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3)宁0106民初14428号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案件受理费、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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