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宁0104民初587号
马风芹、马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徐晓峰与被告马风芹、马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4000元,逾期利息3600元(按15%)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4)宁0104民初17号
宁夏安富博源工贸有限公司、史兆顺、耿晓艳:
本院受理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史兆顺、耿晓艳、宁夏安富博源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史兆顺、耿晓艳于2017年9月27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个字第01002170927226595号);2.判令被告史兆顺、耿晓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96.9万元,利息1362366.73元(暂计算至2023年6月8日),本息共计9331366.73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前的全部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3.判令在被告史兆顺、耿晓艳未能按照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原告有权对被告史兆顺、耿晓艳、宁夏安富博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以实现原告的抵押权,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郑祥原:
本院受理原告固原市创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九龙金泉农牧业有限公司、冯剑、张学红、郑祥原、杨平、程屹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54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固原市创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清偿代偿款本息352688.16元、执行费7453元,共计360141.16元,并以代偿金352688.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3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学红、郑祥原、程屹峰、杨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学红、郑祥原、程屹峰、杨平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剑追偿;三、驳回原告固原市创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冯剑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