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佳乐(男、身份证号:640324200702062453)银川市金凤区公安分局针对丁佳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案已调查取证结束,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故公安机关通过公告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拟将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公安机关依法查明:2023年8月,你使用自己19279585204(审批网点:宁夏广电公司)的电话卡帮助他人拨打诈骗电话,导致任贵林一人被骗5000元。你获利500元。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刑警队移交材料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公安机关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你的违法所得伍佰元,给予你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因你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对你拘留不执行。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告告知时限为七日,请你在公告期内向金凤区公安分局上海西路派出所提出你的陈述和申辩,逾期将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特此公告。
金凤区公安分局上海西路派出所
2024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