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毓琛
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时,有些驾驶员图一时之快抢行,常常适得其反招来祸端。很多时候,一个“让”字不但让出了安全,更让出了文明。
左转超车“抢”出事故
跟车左转弯时,因为驾驶员视线受阻,切勿盲目超车,否则极容易引起“鬼探头”事故的发生。
近日,田某某驾车沿灵武市G3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果上路路口处左转弯,见前车停下让行直行车辆,田某某试图从前车左侧超车左转,由于存在视野盲区,并未发现前方直行车辆,导致车左前部与沿307国道由西向东驶来的耿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
经灵武市公安局交警分局民警认定,田某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耿某某无责任。
急于变道未观察撞了
路口着急弯道酿成事故“当时开车没注意看,等到了路口发现占错道了,一着急就直接变过去了……”近日,杨某驾车沿银川市贺兰山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德源街交叉路口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直行的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兴庆区交警二大队民警认定杨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借道通行”应让行
近日,王某驾车沿西夏区济民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舜天润泽府小区门口路段左转弯时,遇杨某驾驶电动车沿济民东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杨某受伤。
西夏区交警一大队民警通过监控视频看到,王某驾车在路口转弯“借道通行”时,疏于观察,没有让行,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好在双方车速不快,且杨某佩戴了安全头盔,伤势并无大碍。
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不得鸣喇叭催促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行人”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杨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开车时一定要集中注意力,时刻关注路面状况,行至路口时驾驶员须减速慢行并仔细观察,尤其是在“借道通行”时应当按照规定让行,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