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建兴 通讯员 王国民 李虎) 近年来,惠农区检察院不断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与相关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形成执法合力,开启“刑事公诉+公益诉讼”联合办案模式,形成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长效化推进、常态化合作机制,始终保持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高压态势,坚持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从严处罚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行为,积极推动完善食品安全诉源治理体系,通过办理一个案件,达到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被告王某某自2015年至2023年6月期间,在自建房冷库内储存大量动物产品。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资质、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及申办企业健康证的情况下,将其收购且不能提供食品来源的大量未经检验检疫的羊头、羊蹄、羊内脏等动物产品销售到一些快餐店和早餐店,经加工成快餐食品销售给消费者食用,案发时销售金额高达80余万元。
2023年12月20日,惠农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宣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出示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发表了出庭意见,充分阐明了检察机关履行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并就王某某的行为是否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充分阐述和论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其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价款十倍赔偿金的民事责任。2023年12月29日,惠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通过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王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令被告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800余万元,并处3年从业禁止。该案的成功审理,为检法两院审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是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在公益诉讼检察和刑事审判中的具体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