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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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杨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一、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1861.36元、利息10544.59元;二、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息计算);三、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陶亮: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陶亮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一.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981.23元、利息4683.93元、违约金198.94元;二.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息计算);三、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磊: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一.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4999.38元、利息5637.29元、违约金497.25元;二.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息计算);三、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黄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丽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一、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4906.42元、利息20384.92元、违约金868.79元;二、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息计算);三、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志敏: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一.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8579.45元、利息8550元、违约金1638.66元;二.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息计算);三、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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