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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刘晓蓉:

申请人王旭琳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3)银仲字第483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仲裁庭作出(2023)银仲字第483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刘晓蓉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王旭琳支付租金26000元;二、被申请人刘晓蓉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王旭琳支付申请人代缴的物业费368.9元,暖气费1202.02元,水费及垃圾处理费1662.66元;三、被申请人刘晓蓉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王旭琳赔偿损失17920元;四、申请人王旭琳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费268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申请人刘晓蓉负担的仲裁费、公告费连同前述裁决款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王旭琳。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民大厅D区2层204室领取。

银川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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