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宁0381民初193号
范国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康铭商贸有限公司诉范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5598元,利息3378元(按照LPR利率暂计算自2020年7月18日至2024年1月17日),合计28976元;2.判令被告按照LPR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1月18日起至欠款履行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判作风监督卡、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王向杰、王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蔺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422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行政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吉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680号
叶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叶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叶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198055.69元,并按照年利率14.2%支付原告欠付本金自2022年10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息费;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1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叶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麻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兴庆支公司与被告麻小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