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首席记者 马涛) 近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宁夏某公司与巴基斯坦某单位及第三人某银行宁夏分行、某银行卡拉奇分行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一案。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1月1日施行后,金凤区法院审结的首例涉外商事案件。
此案涉及的基础交易是一个位于巴基斯坦的建设工程项目。该项目的业主为巴基斯坦某单位,宁夏某公司作为牵头人与巴基斯坦当地2家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成为该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并与巴基斯坦某单位签署施工合同。
宁夏某公司代表联合体以巴基斯坦某单位为受益人向国内的某银行宁夏分行申请开立一份预付款保函,收到申请后,该行指示受益人所在地的某银行卡拉奇分行开立了以巴基斯坦某单位为受益人的预付款保函。为了保障某银行卡拉奇分行的追偿权,某银行宁夏分行同时开立了以某银行卡拉奇分行为受益人的等额的反担保函。施工过程中,巴基斯坦某单位向某银行卡拉奇分行提交预付款保函索赔申请,要求全额兑付预付款保函项下款项,但宁夏某公司认为巴基斯坦某单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中的第五种情形,故诉至法院,并申请对预付款保函及反担保函进行止付。
接到案卷后,金凤区法院民二庭立即组成合议庭讨论案件情况,对本案涉及的管辖权问题、送达问题、平行诉讼问题逐一分析论证,最终作出止付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某银行宁夏分行、某银行卡拉奇分行向合议庭表示,此案的止付措施可能会损害善意付款的主保函开立人的利益,降低我国银行开立反担保函在国际上的接受度,损害我国银行业和法院的整体声誉。于是,合议庭与某银行宁夏分行、某银行卡拉奇分行通过座谈了解工程情况、诉讼情况。与此同时,主审法官多次与宁夏某公司沟通询问巴基斯坦当地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跟进案件送达。最终,因巴基斯坦高院裁决宁夏某公司与巴基斯坦某单位的工程项目争议通过仲裁程序另行解决,宁夏某公司申请撤诉并解除止付,合议庭遂作出准予撤诉及解除止付裁定。
据该案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恩慧介绍,预付款保函止付令生效后,宁夏某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得以赢得时间与业主方巴基斯坦某单位继续博弈谈判,同时,针对联合体与业主方之间施工合同争议以及预付款保函是否应当兑付及兑付比例等问题,宁夏某公司得以在巴基斯坦当地继续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避免了独立保函即时全额兑付给宁夏某公司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2023年12月,巴基斯坦高等法院判决宁夏某公司与巴基斯坦某单位的工程项目争议通过仲裁程序另行解决,且巴基斯坦高等法院裁定一审法院出具的保函索赔暂缓令将在仲裁过程中持续有效。至此,宁夏某公司成功化解了独立保函对其产生的重大风险及经济损失,宁夏某公司遂决定申请撤诉。独立保函止付令至此也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完成了在关键时刻规制业主方索赔预付款保函的使命,维护了中方企业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