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宁0106民初61号
马发图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发图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十海潜水服务有限公司、芮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寰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十海潜水服务有限公司、芮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113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670号
黄艳玲、王嵬、王岚:
原告宁夏宁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艳玲、王嵬、王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6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艳玲在继承王新生湖畔嘉苑35号楼4单元1202室25.5%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宁夏宁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30943.36元,并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宁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7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黄艳玲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66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1)宁0104执2903号
银川恒嘉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桑海斌、赵丽娟、宁夏银晨散热器有限公司、陈廷敏、宁夏银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昌俊、桑海云: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银川恒嘉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桑海斌、赵丽娟、宁夏银晨散热器有限公司、陈廷敏、宁夏银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昌俊、桑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在(2020)宁0104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中享有的对被执行人银川恒嘉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桑海斌、赵丽娟、宁夏银晨散热器有限公司、陈廷敏、宁夏银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昌俊、桑海云的权利转让给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给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宁夏胜缘兴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现第三人宁夏胜缘兴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04执29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及(2021)宁0104执2903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宁夏胜缘兴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501室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4)宁0104民初337号
银川惠华物资有限公司:
原告吴广合与被告银川惠华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吴广合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11年1月至2013年6月份的各项社会保险;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3900元。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独任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