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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宁夏世纪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利诉被告鲁金成、宁夏世纪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强、宁夏锦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中海宏洋地产(银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8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世纪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利工程款34395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利挖机款7898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3年5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徐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12元、公告费900元,合计8912元,被告宁夏世纪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16元,被告王强负担1496元。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616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桂玲与被告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1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桂玲偿还借款500000元,自2013年12月21日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55%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46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李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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