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白梅 郭芳) 近日,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王某丙污染环境、危险作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院长马立新担任审判长,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薛正俭出庭支持公诉。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及被告人家属等40余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未经许可租用同心县某养殖合作社的牛棚生产染料,并通过暗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和清洗染料罐的污水非法排放至其租用场地,造成场地院内土壤大面积污染。经鉴定,现场有危险废物305.02吨、固体废物5572吨。
2023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王某丙在未经许可且无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共同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氯乙烷,并雇佣他人驾驶危货车辆运输至内蒙古一公司销售牟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4万余元,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王某丙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及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等进行了法庭调查,有序引导各方进行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问题展开辩论,庭审过程严谨规范、重点突出、高效流畅,4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