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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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诺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巴露:

本院在执行武威艾诺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宁夏三义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诺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巴露两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申请,灵武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宁夏诺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现本院向你们送达(2023)宁0181执3236号执行裁定书、(2023)宁0181执3237号执行裁定书、(2023)宁0181执32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宁0181执32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通知你于2024年4月1日上午9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室选取评估机构,如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摇号产生评估机构。另本院通知你们于2024年5月6日上午9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该机器设备的评估报告,如逾期未领取,本院将视为送达。如对该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该评估报告15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如逾期本院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则视为对该评估报告没有异议,后本院将对该机器设备进行网上司法拍卖。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4)宁04民终229号

宁夏汇丰天塑业有限公司、潘春香:

本院受理(2024)宁04民终229号上诉人宁夏闽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汇丰天塑业有限公司、潘春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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