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执1423号
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续嘉、续轴:
本院执行的马惠雯与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续嘉、续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040018号、贺国用(2003)第607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050132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070009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050133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060104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050002号进行评估。现通知你们于2024年3月14日上午10时15分到本院西区一楼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达利斯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清溪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达利斯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110000元、违约金2200元,并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暂计66799元(以11000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6.55%,自2014年9月12日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8日止,请求判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17899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立案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永宁县人民法院闽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