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81民初5358号
狮丹贸易(银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长隆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狮丹贸易(银川)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5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狮丹贸易(银川)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银川长隆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暖、水、电费100113.5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7元,由被告狮丹贸易(银川)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狮丹贸易(银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5357号
宁夏国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长隆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国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5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夏国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银川长隆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供暖费2026.6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宁夏国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4)宁民终42号
中卫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卫市沙坡头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卫市黄河善谷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卫市天马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卫市香山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卫市天马机动车安全综合性能检测中心、马荣富、白秀英、马军富、刘兴枝、张富娟、闻少芳、贾海宏、马连富: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张海东与被上诉人宁夏农垦助贷管理有限公司、中卫市宇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卫市宇丰砼业有限公司、宁夏宇丰油气销售有限公司、刘爱军、刘亚明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