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武学强、宁夏龙强科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博源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学强、宁夏龙强科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车间租赁费127136元;二、判令被告1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以127136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租赁费付清之日);三、被告1承担律师费5000元;上述暂合计132136元。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和诉讼保全担保费等费用;五、被告2对被告1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封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4)宁0121民初66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杨志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联诉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464元及利息(以246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检察院监督指南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 2024-03-06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112112.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