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立东:
本院受理原告兰淑琴与被告鲁立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5244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一份。判决如下:被告鲁立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兰淑琴劳务费46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鲁立东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4)宁01执恢21号
宁夏鸿雪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鸿雪(曾用名:徐红学):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赵培英与被执行人宁夏鸿雪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鸿雪(曾用名:徐红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因你(公司)未履行(2009)银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申请执行人赵培英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徐鸿雪(曾用名:徐红学)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贺兰大酒店世纪天鸿小区2-4-5、2-5-1两套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现通知你(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上午10时至本院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请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未到或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的则视为放弃权利。如有异议,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申请。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