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首席记者 马涛) 近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审结全区首起非法经营电子烟案件。被告人蒋某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线上线下售卖电子烟,最终获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未经依法许可,先后从王某某、项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处购买悦刻、悦迹、VENT等品牌电子烟产品1276250元,并通过线上线下渠道销售电子烟产品共计18787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蒋某某处查获烟弹、雾化弹3759颗/1306盒,一次性电子烟、雾化杆、烟具等871个,一次性电子烟11900个、烟弹4337盒、烟杆118个。经国家烟草质量检验中心鉴定,蒋某某持有的非国标电子烟全部为伪劣产品。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电子烟,犯罪金额为2727787.8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其非法售卖的电子烟均系伪劣产品,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法律规定,从一重罪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理。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扣押在案的伪劣电子烟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2022年5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台的《电子烟管理办法》施行,2022年10月1日,《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电子烟生产经营进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进行售卖系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