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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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付升:

本院受理原告秦全有与被告秦付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宁0424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由被告秦付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全有借款9400元;并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LPR支付利息;二、由被告秦付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全有公告费400元;三、驳回原告秦全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秦付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泾河源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赵卫荣、陈小菊:

本院受理王永霞与赵卫荣、陈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4000元、利息92903.41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四倍计算自2024年1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4)宁0181民初477号

吴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丁生俊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206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临河镇西郊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4)宁0181民初1054号

王孟、马建军、解娜: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生飞、李文婷、王孟、马建军、解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蔡生飞、李文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余额97999.91元,并给付利息9654.13元(暂计至2023年5月19日),本息共计107654.04元。同时要求被告蔡生飞、李文婷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承担自2023年5月2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2.判令被告王孟、马建军、解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们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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