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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宁夏越海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我会受理的宁夏万恒人防特种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4)吴仲字第3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选择仲裁庭组成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吴忠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吴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分类名册》、开组庭通知书。申请人宁夏万恒人防特种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提出仲裁请求:一、判令被申请人宁夏越海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宁夏万恒人防特种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5274元,违约金29054.8元,共计174328.8元。二、判令被申请人吴忠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三、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吴忠市利通区利通北街50号院内西楼三层吴忠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日期和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之内。开庭日期(遇节假日顺延)为答辩期满后第10日上午9:00在本会仲裁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吴忠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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