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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公证处办理一起资产转让协议+提存公证案件

本报讯 (通讯员 马君琴) 近日,平罗县公证处办理一起资产转让协议+提存公证案件。

去年10月20日,宁夏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隆某某与宁夏某储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宁夏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就位于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某大道北侧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附属设备转让,到平罗县公证处申请资产转让协议公证。公证员对双方的资产转让协议进行认真审查,仔细审查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等证据材料,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资产转让协议公证的意义和法律效果。

办理该资产转让协议时,交付定金120万元,剩余1080万元双方协商决定提存公证处。公证员在遵守法律规定和公证程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行为先后、履约期限、受领标准、违约责任等因素,在拟定的协议中写明了签订协议的背景、保管的金额、取回条件,并特别约定了利息的结算等。赵某某、陆某某到银行办理了转账手续,分别将剩余转让款743.34万元、336.66万元转入平罗县公证处专用账户,该处出具了资金监管公证书。

平罗县公证处介绍,提存公证具有债务的消灭和担保效力,能够发挥公证机构沟通、服务、证明、监督的职能。现实中可适用提存的情形包括租金支付、货物买卖、房产交易等多个民商事行为,提存标的物不限于货币,可以是票据、提单、权利证券、贵重物品等。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及市场交易习惯制定贴合实际情况的提存方案,预防失信风险,保障履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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