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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发布消防安全管理通告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将被罚

本报讯 (记者 苏克龙) 3月6日,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通告,严禁在楼梯间、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等停放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者将按相关规定处罚。

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短路、私拉乱接电线充电、电动自行车入室充电、私自改装等引发的事故屡见不鲜。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统计,2023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2.1万起,相比2022年上升17.4%。面对多发的火灾事故,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通告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不得“进楼入户、人车同屋”,严禁采用“飞线”等违规私拉电线和插座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下转03版) (紧接01版)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事故责任罪”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部门提醒,如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安全隐患,可拨打12345、119进行举报,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法进行核实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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