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民破字第1-3号
本院根据宁夏银星多晶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吴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受理宁夏银星多晶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宁夏天纪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并于2017年5月11日裁定宣告宁夏银星多晶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2024年2月29日,管理人称,除6家债权人因无法联系,其债权额已依法予以提存,本院裁定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宁夏银星多晶硅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宁夏银星多晶硅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破产程序应当终结,管理人的申请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宁夏银星多晶硅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程序;二、破产管理人继续处理破产案件善后事宜。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伍建成:
原告刘明仓与被告伍建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宁0424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2024)宁0424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一、由被告伍建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刘明仓支付劳务费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9000元为基数,并自2024年1月12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工程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明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明仓负担25元、被告伍建成负担62.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专委办领取该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5269号
张茹、张文会、张月霞、张文龙、高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请求判令被告张茹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8842.3元,并给付利息2387.8元(暂计至2023年8月23日),本息共计31230.1元。同时要求被告张文会、张月霞、张文龙、高海燕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3年8月23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二、判令被告张文会、张月霞、张文龙、高海燕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临河镇西郊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5264号
闫成、闫文礼、刘欢、闫文静、王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请求判令被告张茹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8900元,并给付利息14928.69元(暂计至2023年4月20日),本息共计63828.69元。同时要求被告闫成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3年4月24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二、判令被告闫文礼、刘欢、闫文静、王丽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临河镇西郊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4)宁0181民初584号
胡旺旺、胡兴旺:
本院受理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旺旺、胡兴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判令被告胡旺旺、胡兴旺在继承胡东海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142.47元,给付利息579.96元(暂计至2023年5月23日),本息共计9722.43元;并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利息方式承担自2023年5月24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崇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