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西人社监催字〔2024〕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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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3年8月10日分别向你单位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西人社监罚字〔2023〕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西人社监罚字〔2023〕第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西人社监罚字〔2023〕第4号)所处罚款5000元(伍仟圆整)。2.缴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西人社监罚字〔2023〕第4号)所规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4500元(肆仟伍佰圆整)。3.缴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西人社监罚字〔2023〕第5号)所处罚款40000元(肆万圆整)。4.缴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西人社监罚字〔2023〕第5号)所规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36000元(叁万陆仟圆整)。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收到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赵中环 联系电话:0951-8677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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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