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国培职业技能鉴定有限公司:
我委受理的宁夏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作出(2023)银仲字第563号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宁夏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国培职业技能鉴定有限公司签订的《职称技术服务合同》自2023年12月7日起予以解除;二、被申请人宁夏国培职业技能鉴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宁夏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代理服务费40000元;三、被申请人宁夏国培职业技能鉴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宁夏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50元,并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3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标准承担自2023年9月2日至实际退还之日的违约金。本案仲裁费1924元由申请人宁夏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元,被申请人宁夏国培职业技能鉴定有限公司负担188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申请人宁夏国培职业技能鉴定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宁夏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宁夏国培职业技能鉴定有限公司负担的仲裁费、公告费连同第二、三项裁决款项一并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民大厅D区二层204号房间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