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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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卓:

本院受理原告薛望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薛望军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张瑞卓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西吉县人民法院

马富忠: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立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富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5096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一份。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富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立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5月12日至2020年4月9日期间的物业费及电梯费合计8060.75元;二、驳回原告银川立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富忠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远法庭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4)宁0181民初332号

张沛:

本院受理原告杨升与被告张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宁018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杨升偿还借款2万元,以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支付2024年1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900元,由被告张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4)宁0181知民初25号

银川市兴庆区鑫齐源汽车配件经销部:

本院受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鑫齐源汽车配件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705556号、第3175016号“潍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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