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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声明

杜宁菊(身份证号:640202198711170049)同志:

由于您长期连续旷工,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公司决定自2024年2月9日起与您解除劳动关系。请您于本通知刊登之日起3日内到公司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后果自负。由于您的社保委托西安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在银川缴纳,现因劳动关系已解除,西安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有权给您办理停保事宜。

浙江友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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