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胜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结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5388号民事判决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胜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借款本金241445.16元,利息及罚息3554.96元(暂算至2023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有权就被告张胜杰所有的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东侧保伏桥新村A区18号楼3单元602室房屋(房产证号:宁2020金凤区不动产证明第0126091号)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49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胜杰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李仲彩:
本院受理原告李岩凤与被告李仲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4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仲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岩凤借款本金55867元及利息11993.65元。案件受理费149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仲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4)宁0121民初976号
王玉霞、常学仁:
本院受理原告屈华与被告王玉霞、常学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40000元,并承担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40000元(14年之多,按年利率6%计算),本息共计8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