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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宁0181民初1208号

马明星:

本院受理原告丁剑虎诉被告马明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被告支付修车服务费36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72元,两项合计367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1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执恢566号

王学英、马洋:

本院在执行马少军申请执行马洋、王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宁0181执恢566号执行裁定评估、拍卖、变卖马少忠名下位于灵武市月安花苑1号楼101室及该处房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通知你们王学英、马洋于2024年4月26日上午10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对外委托窗口选取对马少忠名下位于灵武市月安花苑1号楼101室及该处房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机构,如你们王学英、马洋逾期未到,视为你们王学英、马洋放弃选取上述房屋及该处房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机构的权利,灵武市人民法院依法摇号产生评估机构。另本院通知你们王学英、马洋于2024年6月13日上午10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房屋及该处房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你们王学英、马洋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该报告有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逾期本院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你们王学英、马洋对该评估报告没有异议,本院将对上述房屋及该处房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网上司法拍卖。

灵武市人民法院

李仲彩:

本院受理原告马勇诉被告李仲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宁0121民初373号,现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277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支付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为731元(10277×3.7%×702÷365元=731元),合计1100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封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王伏俊:

本院受理原告王忠祖与被告王伏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购车款4425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275元(剩余购车款30%);3.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460.86元(以4425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12月20日。)以上共计58985.86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三个规定”告知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养老诈骗线索举报的一封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李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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