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国成:
本院受理原告田会如与被告锁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 民初4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锁国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会如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3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 2023年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田会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10元,由被告锁国成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青铜峡镇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